

文藝復興時代巨匠米開朗基羅的「大衛雕像」,高4.34公尺,相當於一層樓高,重約5572公斤,為世界級作品。(此為真正原作,陳志鵬攝於義大利佛羅倫斯學院藝廊)
【橋仔頭藝術村/陳志鵬】
康德指出美的感受不同於其他形式的愉悅。欣賞一顆蘋果的美,不是因為它好吃;欣賞檳榔西施的形態,不是因為它引起我們的情慾;聽到畢業歌掉下眼淚,不是因為歌詞和對國小六年來的生活聯想,理論如此,事實上我們很難清楚的區隔內心活動的互相干涉。
小鵬老師認為像「大衛雕像」以黃金比例製作的世界名作,在國小藝術史教育上,學童有必要先認識,但礙於仕隆的美學水準,為了避免裸體所帶來的責難,只好侮辱一下世界名作,適時的遮擋一下。
大衛雕像是紀念大衛緊握石塊,向巨人(Goliath)挑戰的情景,故事取材自聖經故事。米開朗基羅約27歲(1501年)時開始雕刻此作,為期3年多,在30歲(1504年)完成。
小鵬老師指出高年級學童在畫人體的四肢時,毫無肌肉感,大多是象徵性的幾何線條。許多自詡兒童美術教育家,從多數的兒童作品中找出一些法則,再以這些法則去限制兒童的作品,這種「大人眼中的兒童畫標準」都是不合法的主觀,無形中就壓制學童的觀察力和學習力,因此兒童小時了了,到了高年級就不再進步,而產生所謂「U型理論」的爭論。
小鵬老師強調高年級模仿名作時,先讓孩童以科學的態度先好好的觀察與測量,重新省思長期以來雙眼所見世界的錯誤,先不要急著自我表現,暫時拋開自我,融入這些線條中,觀察環境光線和陰影的變化,再進行創作。

左方的「大衛雕像」是複製品,而真正原作置於大學部室內,是為了怕酸雨腐蝕了大理石。右方為(Bandinelli)在1534年的作品「海克力斯及卡科斯(Hercules & Cacus)雕像 」。【陳志鵬攝於義大利佛羅倫斯市政廣場(Piazza della Signoria)】
小鵬老師說明為何此時特別來談「大衛雕像」,動機來自自由時報4月25日A8版中一則佔滿一半的版面,上面斗大標題「咦…大衛疝氣上身?」原來台中市一家醫院挪用了「大衛雕像」的攝影作品,作成大型廣告布幔,並將某些部位增大,來說明疝氣的症狀,所以找大衛作為代言,可以避開低級的感覺。
諸如此類挪用的製作方式,來強調當代所訴求的議題,已是後現代人類的貫用的藝術創作手法,所以我們並不是去思古戀古,而是趁機重建和尋找古代藝術品融入我們生活上的新生意義,從過去的藝術品去捕捉靈感,作為我們創作的能量,是富有文化學習意義的創作活動。 |
 
米開朗基羅25歲(1499年)的作品「聖母哀子像」或稱為「聖母抱耶穌像」,在500年前能將石材能表現出柔和的衣紋,為舉世之作。此時期台灣仍在蔦松文化的鐵器時代(陳志鵬攝於Vatican)。
【橋仔頭藝術村/陳志鵬】
梵蒂岡城國(The Vatican City state),又稱為教廷(The Holy See)是天主教教宗(教皇)的駐地。它位於羅馬城中,是個全球面積最小的國家,國土面積僅0.44平方公里=44公頃=約14個仕隆國小土地面積。梵蒂岡(VATICAN)一詞源於拉丁語「占卜或先知(VATICICINIA)」之意,常住人口約500多人,主要為義大利人,信奉天主教。
梵蒂岡內的「聖彼得大教堂(St. Peter's Basilica)」,是全世界規模最大的教堂,由米開朗基羅(Michelangelo)於1530至1560年所負責設計,特別是他花了4年(1508~1512年)所完成的西斯汀教堂天板畫「創世紀」和祭壇畫「最後的審判」,舉世聞名。
《創世紀》的9幅繪畫的題材取自《聖經》,分別是《神分光暗》、《創造日、月、草木》、《神分水陸》、《創造亞當》、《創造夏娃》、《原罪-逐出伊甸園》、《諾亞獻祭》、《大洪水》和《諾亞醉酒》,其中以《創造亞當》最出名,金凱瑞的「王牌天神」DVD外殼劇照,就是挪用本圖作為意象。小鵬老師認為這些宗教畫雖然是500年前的精緻藝術,遠離我們的生活圈,不過由於工業的挪用,讓它再生而成為通俗藝術,意義已不同於原來的神聖形象,它和我們的媒體生活息息相關。

米開朗基羅與達文西和拉斐爾齊名,合稱「文藝復興三傑」,一般人對達文西較熟。然而透過電影工業,讓我們看見復古的趣味。

聖彼得大教堂「地圖長廊」兩旁為濕壁畫的地圖,上方金黃色為彩繪天花板,相當的華麗。(陳志鵬攝於Vatican)
【橋仔頭藝術村/陳志鵬】
所謂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像挪用別人的作品的再創作,屬原著作之「衍生著作」,「衍生著作」仍受著作權保護範圍。不過要注意是否「合法利用」,否則仍有吃上官司的可能。就《大衛雕像》一例,米開朗基羅已去世500年,早就超過50年的限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皆已失效,不過我國已加入WTO,如果義大利政府對此作品另有特別保護措施,便有權提出告訴外,將《大衛雕像》或《創造亞當》改作,其實並不違法。
第二十八條 (著作人之改作成編輯著作權)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第六條 (衍生著作之保護)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著作人格權相關條文如下: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第十七條 (著作人之權利)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財產權相關條文如下:
第三十條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六十五條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註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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